【科技专论】国防科技领域军民融合创新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本文由《卫星应用》杂志(微信:SatelliteApplication)授权转载,作者:王一然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重大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在国家层面建立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做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这篇大文章”,强调“要在国家层面加强统筹协调,更好把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其实质就是要打破传统的军民二元化结构,把经济社会发展同国防和军队建设衔接统一起来,把经济结构调整与国防布局完善有机结合起来。
在国防科技领域,加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是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应有之义和客观要求,必须坚决贯彻习总书记“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协同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形成推进创新的强大合力”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深化改革,下大气力解决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既要发挥国家主导作用,又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努力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
一、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是军民融合发展质量的试金石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工作名词术语释义》指出,国防科技一般指为国防服务的自然科学及各种工艺与技术的统称。作为科技的特定范畴,国防科技源自普遍的科学理论与基础性技术,遵循科技发展的一般规律;同时重点应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并引领国家科技进步、辐射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体现了其国家安全的特殊性。
因此,国防科技发展是一个跨军地、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多要素、多环节的过程。军民融合是国防科技发展的本质要求,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做得好不好,直接反映了国防科技领域军民融合发展的质量,是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试金石。
基于这一认识,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可以理解为,以国防科技进步、装备创新发展、国防工业核心能力建设为主要目标,国家通过集约高效的统筹管理,企业、科研院所、大学等相关创新实体,有效汇聚科技资源,在基础性科学研究与技术探索开发,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使用、保障,以及作战指挥与后勤保障等各科研环节,协调一致地开展科研活动的组织模式和有效形式。
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包括创新实体、科技资源、科研环节、科技管理。其要义是实现创新实体各尽其责,科技资源共享开放,科研环节均衡发展,科技管理集约高效。
二、国防科技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点
在我国国防科技发展进程中,总体上经历了从“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再到“军民融合”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不同时期的时代特点。建国初期,国家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指令,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国防科技力量的大力协同,在时间短、困难大的情况下取得以“两弹一星”为代表的重大工程的成功,有效捍卫了新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军事工业体系。改革开放后,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防建设思想也调整转向和平建设,以军工技术服务国民经济为主要特点的“军转民”不断得到发展。1999年以后,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国防建设为适应高技术局部战争的需要,国防科技工业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核心是按照“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思路,逐步形成“小核心、大外围”的发展格局。进入21世纪,在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世界新军事革命加速发展;在国内,一方面,随着我国国防科技发展基础不断壮大、能力不断提升,在保障武器装备发展的同时,不断融入国民经济主战场,其广度和深度已前所未有,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国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工业基础更加雄厚,社会力量参与国防科技发展的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在此背景下,党中央适时提出将“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的总体要求,为新形势下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就国防科技领域而言,当前我国国防科技领域的创新发展的紧迫性日益凸现,主要表现为:
1)发展态势:望尘莫及→望其项背→比肩→超越;
2)发展条件:军强民弱→军民互补;
3)发展过程:小范围的先行、先试、先用→广泛的参与,即三跨(军地/行业/部门)、三多(主体/要素/环节);
4)发展模式:跟踪研仿→自主创新→协同创新
因此,军民融合是新时期国防科技创新发展的本质要求,其中,国防科技领域军民融合创新发展的关键是处理好“协同创新”问题。
三、如何处理好国防科技协同创新问题
面向未来,按照中央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战略要求,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组织运行要充分考虑生产力发展现状和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充分考虑创新实体、科技资源、科研环节、科技管理四方面的核心要素,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调整优化体制机制,处理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军队与地方的关系、军口与民口的关系、国家利益与创新实体利益诉求的关系,实现创新实体各尽其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科研环节均衡发展、科技管理集约高效,参见图1。
图1 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要素关系示意图
创新实体各尽其责。通过计划手段与市场手段,实现创新实体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发挥协同优势。一方面,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创新实体回归本位,国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主要从事有应用前景的新概念、新理论、新原理的研究与探索,企业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工程技术和市场开发;另一方面,由国家直接建设或管理国防基础科研队伍,把握创新源头,解决基础性、前瞻性创新活动实体不足问题。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通过政策引导、制度完善以及市场化运作等手段,打破壁垒,实现知识成果、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的开放和共享,促进人才、资本等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为国防科技创新服务,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全社会力量参与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
科研环节均衡发展。按照需求牵引和技术推动均衡发展的原则,形成统一的涵盖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全过程的战略、规划和计划,投资政策健全,投入结构合理,实现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先期技术开发、产品(装备)研制、产品维修保障和产业化等创新活动各环节均衡发展、有机衔接。
科技管理集约高效。形成健全的顶层决策机制和顺畅的协调机制,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装备采购管理部门、国民经济管理部门在国防科技创新中的职能定位清晰协调,国防科技创新的资源和政策实现统筹。
四、军民融合战略途径思考与建议
1.调整国防工业的范畴与边界
应不再是核、航天、航空、舰船、兵器、电子六大行业的军工集团的简单集合,而应将切实从事国防科研生产,或所从事的产业与武器装备核心技术直接相关的科研生产实体,都纳入国防科技工业范畴。国防科技工业既包括传统意义上从事国防科研、生产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开展国防科研的大学、行政上隶属其他部门的科研院所、提供国防产品和服务的民营企业等。
2.按未来作战能力需求引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吸引具有创新和专项能力的中小型企业进入国防领域
完善国防科技创新发展、未来作战能力发展的需求公开制度;把握企业发展规律,通过未来作战能力需求,引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建立基于国家大工业基础、可以服务国防领域的企业能力评估与监测机制;基于全社会科研能力、聚焦新兴领域,完善国防科技创新平台。
3.完善保障制度,推动创新实体各尽其责
以科研院所改革为契机,强化基础科研力量;建立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尊重基础前沿试错的探索价值;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创新。
4.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建立统一的国防科技报告制度,适时定向发布国防科技成果;制定国防科技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开放政策与协作机制,推进创新平台、设备设施、基础数据资源等的共享;禁止购买国内已建设并具备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
5.完善投融资政策、创新合作模式,引导国防科研各环节均衡发展
建立健全投融资政策,针对国防科技创新活动的薄弱环节,对国防基础研究领域等予以重点支持;选择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探索建立国防科技创新联盟。
6.建立集约高效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国防科技发展
建立军队和政府科技资源的统筹配置机制;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政府和市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地位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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